如果说万科事件中有新网红,那非独立董事华生先生莫属了。作为一个身价高达30亿的“
最有钱的经济学家”,华生先生似乎看准了这天时地利人和,迅速为自己披上了“中小股东守护神”的外衣。这一战,堪称洗白史上的经典。此时的他,表现出为中小股东担忧到夜不能寐,似乎不再会有人关心为何一介经济学家有30个亿的身价?他的资金来源是什么?他之前投资的上市公司又有怎样的命运?
华生先生抓住了万科董事会这个关键节点,约上上海证券报,针对万科的董事会内情为广大群众进行了
绘声绘色且颇具个人色彩的实况转播。他将《我为什么不赞成大股东的意见》发表成了上中下,一炮而红,于是一鼓作气续篇也来了个上中下。从董事会构成到决策、投票的细节,从对股东的看法到对同事和领导的评价,从商业交易的内容到其猜测的各方动机,甚至到其他独董张利平先生的回避时的心理活动,他都要事无巨细的爆料、臆测并评头论足一番。配合着他在微博上的暴走,无论是法学家对其行为的质疑还是经济学家与他意向相左的分析,一言不合先回击。直至今日,他以名侦探的姿态再次向世界宣布,真相只有一个,华润和钜盛华是一致行动人!这也正式宣告了,
什么内幕信息、独董身份、监管规则、法律规定都一边去,全宇宙都不能阻止我华生说话!
法律责任?先说痛快了再说
虽然说华生的“万科系列连载”已然让观众们当做小说去追了,可是他通过媒体一而再再而三的披露外界从未听说过的信息,有点法律常识的观众们都不免疑惑了,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这样说没有问题吗?
在万科公司股权争议论证会上,法学界著名的十三位法学家就对此出具过权威的法律意见。《专家意见书》中明确提到“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守法律、章程及公司内部规定,董事(含独立董事)个体不宜擅自披露未公开信息、泄露公司秘密”,并进一步说明了董事个人并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权擅自对外披露公司商业秘密及重大交易安排。同时专家们指出,独立董事对外发表与公司相关的不同意见,应按照相关规范以合规方式进行,否则不仅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也同时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
同时,华生先生的行为也受到专业人士的普遍质疑,《一个投行人眼中的万科收购战》一文中指出“真是看不惯华生口口声声为中小投资者利益考虑,却又不知不觉违背上市公司董事勤勉、忠实义务的样子”。
《清华教授谈万科之争: 反思独立董事制度》也明确其观点:“
独立董事实际上是不独立的”,文章中提到:华生作为独立董事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即董事会的组成部分。任何公司的董事会都有自己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行为规范,独立董事必须遵守。独立董事任职前必须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不能泄露内幕信息和商业秘密。除此之外,
还应遵守通行的职业准则和契约精神,例如不能在媒体上公开指责同事和领导。华生先生在几篇文章中公开批评公司管理层、批评股权董事和大股东的反对行为,还披露了董事会决策和投票细节。
将董事会的诸多矛盾暴露于公众,客观上违背了独立董事的行为准则,也必然会降低潜在投资者和专业机构对公司的信任,从而影响公司的价值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正因为独立董事是代表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他与中小股东之间有委托代理关系,因此
独立董事就不能将自己视为独立的专业人士,不能随便公开发言,要时时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自己的行为对于其他董事会成员造成的影响。
学界和从业人员的普遍质疑,是因为华生对法律法规的公然无视,对上市公司声誉的置若罔闻。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华生作为经济学家、独立董事竟然毫无法律常识。首先,其违反了中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次,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一系列的信息披露规则,董事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此外,除了没有法律常识,华生先生似乎也并不了解独董的规则:据其本人所述,其担任独立董事并非股东选举,而是经相关政府机构人士推荐。参加董事会也走随意路线:以太太出差孩子尚小为由就不去现场开会了,电话听听就好。董事会之前也从不读议案,他自己发文中可以看出,他的逻辑就是让A方讲一讲,再听B方讲一讲,拍脑袋一想,应该就是这样的,有人有阴谋、有人在勾结!事实究竟如何在华生这里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的“第七感”!只要他的“第七感”告诉他你们是一致行动人,任你苦口婆心摆事实讲依据一条条对照法律发公告都没有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等法律法规对独董履职的规定,在华生面前也是废纸一堆。
反复纠缠 各方是秀才遇上兵
华生第一次指责华润和宝能是一致行动人是在《我为什么不赞成大股东的意见》这篇文章中,大意是说华润投了深圳地铁预案的反对票,此中必有猫腻,后来我灵光一现恍然大悟,华润和宝能是一致行动人!
在此番质疑后,深交所就立刻发函给华润和宝能方,让其分别说明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宝能搬出法条,将法律规定中可能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列举了下,回答我们逐一对照,没有符合的情形。相比之下,央企华润更像个认真的老班长、三好学生,对于如此站不住脚的一道题,也竟洋洋洒洒针对它论证了六页答复,不仅对每一法律情形逐一论述,还对过往华润子公司或孙公司与宝能系存在的交易行为进行“审慎说明”,唯恐交待不周再添麻烦。回复有理有据,监管机构也明白,同在地产业,同在深圳这个重要地区,没有过任何商业合作才是不正常吧?此番调查之后,监管也觉得没有追究的必要了。
可是,法律、专家意见、监管机构的调查结果、业界人士的说明都不能阻拦华生来势汹汹的”第七感”,在其坚持不懈的寻找“蛛丝马迹”之下,他再次通过微博宣布了一个惊天秘密:宝能曾质押股份获华润的巨额融资,这不是一致行动人是什么?!佐证他观点的“救命稻草”则是一张来源不明的股权质押截图(华生解释了,因为双方质押已经解除,所以正规途径查不到)。
中国资本市场的先驱和奠基人之一、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西庆先生曾对万科问题发言表示:
监管机构是权威的,既然监管机构已经查过了,那就要尊重监管机构的结论。不能反复纠缠,那样监管机构就没法做事了。
可面对这样一个不讲法不讲理还有点文化的无赖的反复纠缠,各方也只能是哑巴吃黄连、秀才遇上兵了:
华润集团官方回应称:“
此事与万科股权之争毫不相关,有人借此炒作,混淆视听的做法是极不负责任的”。
宝能表示:。。。。。。(题外音:还有什么话好说呢)
万科表示:不予置评。
随后,腾讯财经等媒体也报道了华生所说质押。该合作的原委源于2013年,华润置地开始和宝能地产商谈合作开发前海项目,并在2015年7月签署合作协议。“由于宝能的合作款有既定支付节点,华润置地要求用钜盛华20%的股权质押作为增信条件,宝能于2015年8月13日支付合作款以后,质押解除”。
地产界人士也纷纷出来表示,这笔融资,宝能很可能是投入了与华润共同开发的前海地产项目。“
这在房地产行业很常见。比如说那块地太大,需要找一个人一起去拿。等到缴首期土地款时,一方说没钱,另一方说你把股份质押给我,我先给你垫付,等你还钱后就解除质押。”这也正应证了华润在公开回复函中所述的“华润股份之下属企业与宝能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层开展若干常规业务合作经营“,与万科股权之争毫不相关,并不会因常规业务合作事项在持有万科股份及行使表决权事宜上构成一致行动。
一致行动?于法于理于情,可能吗?
让华生当做救命稻草死死不放的一致行动说,背后的逻辑总结下来是这样的:
堂堂大央企华润,为了协助宝能将自己从第一大股东的宝座上挤下来,冒着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自掏腰包作了宝能的神助攻。
等等,说到这里,从最朴实的情感出发,一致行动说在逻辑上站得住脚吗?
华润借别人钱为了坍自己的台?它利益点在哪里,意义和必要性又在哪里?动动脚指头就可以想明白的道理,华生竟然如获至宝死咬不放,也是可歌可泣。
更别说“一致行动人“是个法律概念,需要监管机构依法认定。按照华生的说法,是不是我开车去加油站加油,就成了中石油中石化的一致行动人了?我用中国移动的号码和其有过长达十年的合作,就成了中国移动的一致行动人了?这种话平常人说说就罢了,一届”经济学家“如此发声,可就要贻笑大方了。
所以说万科事件后,“网红”称号可能比“经济学家”更配得上华生。也不妨问问网红华生先生,请问您还有多少猜测让我们听着乐呢?您还有多少内幕要跟观众分享呢?还有多少法律概念要倚赖您的界定呢?嗜血的资本家、执着的学究,失控的独董,哪个才是您的真面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