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车之鉴历历在目,慎为康达尔出“干净”意见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6-07-29 08:47 浏览次数:
29日,康达尔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即将召开。对于众多股东而言,这次姗姗来迟的股东大会并不能与利好消息直接挂钩。关于财务决算、核销坏账、核销股权投资及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等议案的出现让公众对康达尔的经营状况非常忧心,这些议案是否能得到足够票数并获得通过备受瞩目。然而,笔者却因此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中的程序性事项产生了兴趣。要知道,康达尔的年度股东大会需要聘请律师为其出具程序合法的见证律师意见,其中涉及到会议召集、会议通知发布、计票、监票等等程序问题。笔者记得,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曾为康达尔出具了干净的法律意见书,而后却被深圳证监局一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啪啪打脸。前车之鉴还历历在目,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恐怕需要提高警惕了。
何谓“干净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又为何被证监局打脸?事情要追溯到6月27日。
中银法律意见书疑似演双簧
6月27日,深交所针对康达尔于6月24日直通披露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事宜进行了问询,主要内容是延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是否合规、股权登记日保持不变是否合规以及股东大会延期如何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利三个问题。深交所就此要求康达尔做出答复并由其法律顾问出具结论明确的法律意见书。6月30日,康达尔聘请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给出了一份认定康达尔行为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与康达尔迟到两天的回复函一同现身。两份文件互相呼应,似乎天衣无缝。
在该法律意见书中,康达尔律师既无视了福田法院在6月14日的判决中已经明确的问题——康达尔董事会无权自行认定京基存在证券违法,更无权对京基做出处罚,京基的股东权利非经证监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法定程序不能限制或剥夺,同时还引用了三个不具可比性的案例与康达尔的行为进行类比以图混淆视听,并言之凿凿地替康达尔的违法行为辩护,称“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这份给康达尔打包票、认为其行为没有瑕疵或污点的法律意见书,就是我们说的“干净的法律意见书”。
证监局动怒实施行政处罚措施
但是牵强的理由并没有让证券监管机构信服。相关的行政监管处罚决定书在7月8日送到了康达尔手中。
深圳证监局的处罚决定无疑是一记响亮的耳光——打在康达尔脸上,也啪啪打在律师的脸上。在下发的处罚决定书中,证监局直接认定康达尔提出的三点辩解理由 “不能成立”。深圳证监局认为,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康达尔《公司章程》,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都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召开,引用的其他公司案例更不能成为康达尔违法行为的免责理由。
很遗憾,北京中银的出谋划策并没有帮助康达尔脱离苦海,反而让康达尔更深地滑入了被质疑、被责罚的深渊。北京中银在这次事件中的角色似乎更像一位“损友”,毁人不倦;而康达尔与北京中银唱双簧被行政处罚的事情甚至成了行业中的一时笑料。
干净意见需要职业道德护驾
无论在接下来的年度股东大会上发生何种情况,康达尔及北京中银所导演的前奏都已经因为纰漏百出的设计成了众人捧腹的闹剧,并以此“彪炳史册”警示“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都对律师职业道德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强调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同时也做出了“不得在明知委托人的动机和行为是非法的、不道德的或者是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为其提供帮助”、“不得无原则迁就委托人的个人利益,或者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或者授意委托人规避法律,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等相关规定。
按照以上规定,作为康达尔法律智囊团的北京中银被打脸实在有些咎由自取,而这却给接下来会在康达尔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见证的相关人员上了非常生动的一课,文奸济恶并非律师应该之行为。
所以交出一份干净的法律意见书之前,各位法律界精英还是要站高点,看全面点,明白“有所为有所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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