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雍和金融和典当行合作为什么能得到监管部门认可?答案在于模式的不同
自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布后,各地监管部门开始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起草实施细则。近日,北京监管部门向各网贷平台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下简称“整改要求”),要求全文共计8大项148条。
八个整改大项分别是:1、公司基本情况;2、应尽未尽义务;3、违反十三项禁令;4、违反风险管理要求;5、违反科技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规范;6、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7、信息披露;8、其他风险提示。在每一大项下,“整改要求”对“办法”的重点条款细化分解,详尽列出了涉及违规的不同具体情形。
昨日网贷之家发文《北京下发史上最严整改要求:风险准备金被封杀》,文中对整改要求第70-75条进行解读:“禁止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对接典当行、对接保理公司、对接小额贷款公司、对接担保公司等其他形式”。最后附上宣告“北京平台P2N模式被封杀”的结论。
消息一出,如平地一声惊雷,各种“谣言”四起。
事实上这条“解读”是没有理解政策的本质的不准确解读,“P2P网络借贷”是个体对个体的借贷,是指出借人和借款人直接通过协议形成借贷关系的债权融资,网络借贷平台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以上“解读”所提到的整改要求第70-75条是在大项“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即《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八)款)范围内,即不允许通过与融资租赁、典当、保理、担保、小额贷款等公司开展类资产证券化或债权转让行为,而并非不允许这些机构向网络借贷平台推荐借款项目。根据与监管层的沟通,只要是符合“穿透式监管”原则,借款人和出借人直接形成借贷关系,都是合乎《暂行办法》要求的。简言之,融资租赁、典当、保理、担保、小额贷款等机构推荐借款人来网络借贷平台直接向出借人借钱是合法的,但是这些机构先放款形成债权,然后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转让债权是不允许的。
图:互联网金融和典当行合作的不同模式对比
雍和金融打造的“互联网+典当”生态系统得到行业的广泛好评,雍和金融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从事“互联网+典当”业务,旗下运营“雍和金融”和“雍和铺子”两个平台和品牌。雍和金融以互联网金融的角度将互联网和典当业的债权融资业务结合,2016年6月开始实现盈利,截止2017年初已累计实现交易额人民币6亿元。
雍和铺子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角度和典当业的绝当品流通和销售业务结合,目前正处于筹备和预上线期间。
创新是时代的脉搏,创新驱动是发展的潮流。雍和金融和典当的合作模式是:典当行对有资金需求的本地中小微企业给予授信承诺,推荐本地优秀企业选择雍和金融,以全国资金支持本地企业发展。典当行通过与雍和金融的合作,引进全国资金服务本地经济,丰富了本地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增加了典当咨询业务收入,因此得到了各地典当主管部门的认可。
正因如此,雍和金融的“互联网+典当”生态系统 已与全国各地百余家优质典当行建立了合作关系,覆盖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山东、山西、安徽、四川、江西、贵州、浙江、湖北等二十多个省区。通过与典当行的合作,聚集全国各地优质典当行,真正践行普惠金融,与典当行一同打造“中国互联网金融•典当专业平台”,将让典当行这个古老行业再放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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