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陈尚总与句容市宝庆银楼饰品有限公司法人朱巧生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五年。为了租期届满后可以顺利收回房屋,自2011年7月起,陈尚总委托律师发函给朱巧生,要求朱巧生到期后及时交还房屋。但是,合同到期后朱巧生以找不到合适门面房为由拒绝搬出。
为此,陈尚总于2011年9月底将句容市宝庆银楼饰品有限公司、朱巧生等诉至句容市人民法院。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租房纠纷,但是句容市法院、镇江市法院二级法院审理了二年多,严重超过了法定的审理期限。同时,镇江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终审判决也很奇怪,法院认为“因双方对原合同的理解、适用以及如何履行有争议,导致了诉讼;上诉人起诉时,诉争房屋由宝庆公司占有使用,诉讼期间,双方最终的权利义务尚不明确,在此期间,宝庆公司继续占有诉争房屋并无不当”。判决宝庆银楼无需还房,,只需支付2013年7月19日前的房屋使用费。按照法院的判决,2013年7月19日之后宝庆银楼是不是就可以无偿占有,是不是就可以永久性占有房屋。也就是说法院判决后,宝庆公司可以不支付费用继续占用陈尚总的房子,陈尚总就成为纸上的产权人,自己的房屋不能出租,也不能收回,只能租给宝庆银楼,这岂不是另一种“强买强卖”。
目前,陈尚总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在审查是否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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