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说明:优秀企业家、人大常委、劳动模范、北京吉林企业商会常务副会长、吉林省夏兴有机生态生物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夏中军和相关领导共同出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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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检察官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机构的多位我国著名机构的法律专家在北京对吉林省夏兴有机生态生物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夏中军一案中存在着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法律论证。记者从这次法律论证大会的主办单位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处获悉:优秀企业家、人大常委、劳动模范、北京吉林企业商会常务副会长、吉林省夏兴有机生态生物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夏中军的案件被国家各大媒体曝光后,在很短的时间内,为什么累计访问数量在海内外迅速攀升?为什么这起刑事案件能引起全国乃至海外媒体和网友读者的关注?这是为什么呢?我们认为这些和中央领导近日视察东北,对民营企业家的爱护与支持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中央领导近日视察东北特别强调,我们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现在的很多改革措施都是围绕怎么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我们要为民营企业家营造好的法治环境,进一步优化营生环境。现在全国上下都在关心、爱护民营企业家,那么夏中军会得到真正的关心和爱护吗?首都多位著名法律专家和全国媒体和海外媒体及海内外网友对辽源东辽县人民法院都在拭目以待。
这些专家及时倾听人民呼声,听取辽源群众的意见,确保夏中军的案件得到合理纠正,真正让群众满意。这些法律专家和全国关注此事的网友和读者希望辽源市深入贯彻上级领导指出的为民营企业创造好的法治环境,进一步跟踪、督促和指导,强化做好夏中军一案的纠正和审理工作,让民营企业在辽源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我们期待辽源东辽县人民法院和相关执法部门以适当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范围之内及时向提请人反应处理情况。
照片说明:吉林省夏兴有机生态生物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在董事长夏中军的率领下,他靠雄厚的实力打造了一支以科研、生产、营销为重点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全身心投入到功能性食品的研究和开发,推出了一系列“中国功能性食品优质新品牌”,中国农业生产的龙头品牌企业,先后与中科院、中国农业大学的科研人员联合攻关,按照国际化、市场化、现代化的发展目标,做大规模,做强品牌,如野生榛蘑木耳露、人参银耳露、天然山泉水、盛京黑猪肉、盛京白酒等多个系列产品,让夏兴品牌享誉中国、享誉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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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党中央对纠正冤假错案给予了特殊关注。中央领导指出:“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
相信辽源东辽县人民法院能紧紧抓住时代契机,勇于担当、有错必纠,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不回避、不袒护、并能及时纠正,并用实际行动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人民法院勇于纠错的态度和努力。
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回顾这五年来纠正的冤假错案,无不让人扼腕长叹。虽然改判是对含冤者及其家人的慰藉,但实际的伤害其实很难真正完全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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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关于夏中军是否构成行贿罪?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名誉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名誉主席)和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共同指出:夏中军与谢某接触是由于政府要建设湿地公园,需要收购绿洲公司的速生丰产林,夏中军为配合政府征收工作,积极与负责该项工作的谢某商谈征收事宜,依法获得合法补偿,在商谈中,夏中军没有提出任何不合法的补偿要求,相反,谢某表面上履行政府决定,暗地里故意拖延政府的决定的实施,想将政府的征收项目“搅黄”,且严重影响政府的工作进程和绿洲公司整体发展的计划,夏中军对谢某不作为的真实目的没有任何察觉,仍与谢某反复磋商,在此过程中,谢某将自己的不作为的目的暴露出来,向夏中军提出自己在三亚购买房产缺少120万,其行为明显带有利用企业为获取索贿的主观故意,夏中军为早日完成政府征收工作,公平获取正当利益,无奈的情况下支付给谢某提出的用于私利的购房款项,因此,夏中军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记者获悉:关于夏中军是否构成“人参饮”项目诈骗罪?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原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和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国家质检总局法律顾问)共同指出:“人参饮”项目是公司发展中规划设计的开发项目,且在省政府、市政府立项审批成功,证明该项目是真实的,是公司继黑木耳饮品又一开发产品。该项目获取了国家专利发明,是该项目开发的基础和有效保障。该项目在申请中央专项资金前先期投入2500万元,在立项审批、专利申报、生产建设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这些都是真实存在的,不存在虚构事实去骗取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且用2500万元骗取720万元是违背常理的。“人参饮”项目与该公司开发的“黑木耳”饮品有相似之处,都是符合环保条件的原生态饮品,且生产流程及设备有相似之处,在没有盈利前,为节省企业资金成本,充分利用现有的设备进行立项和申请中央专项资金,符合立项的要求和企业发展所要实现的目标。申请中央专项资金中存在虚假材料申报的行为只是在申请过程的瑕疵而已,国家级要求申报各类材料条件非常严格,程序严谨且繁琐,存在弊端,企业为自身发展急需资金扶持,在项目及先期投入真实的情况下,变通一下书面材料,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企业发展之初存在条件不足的情况也不是认定诈骗的虚构事实,主客观都没有犯罪的构成。需要强调的是该申请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市里开会要求企业积极申报的,且时间节点在“人参饮”的立项、投资后,该项目立项后,辽源市政府对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认为该项目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申报,根本不存在利用该项目诈骗中央专项资金的目的。
照片说明:吉林省夏兴有机生态生物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先进的国际一流生产线
照片说明:吉林省夏兴有机生态生物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先进的国际一流生产线
照片说明:吉林省夏兴有机生态生物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先进的国际一流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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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关于夏中军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和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名誉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名誉主席)共同指出:夏兴公司与振兴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的是合法有效的。既然认定是合同诈骗,合同双方为夏兴公司与振兴公司,认定夏中军采取虚假审计报告向吉林银行贷款与该案无关,不是认定该罪名证据。夏兴公司出具的担保的林权证是真实有效的,所谓虚假是面积计算存在瑕疵,并不能否定林权证合法有效。夏兴公司反担保的财物超过贷款额度,足以偿还振兴公司代偿的资金,不能造成损失。公司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符合贷款要求。振兴公司已提起民事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之中,振兴公司既没有报案,法院没有移送案件,检察院没有立案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不符合法律程序。
记者了解到:这些专家们和夏中军董事长北京的相关领导和朋友正在向中央和吉林省各级领导呼吁、致函,国内外媒体,对这起案件引起强大的关注,相关记者朋友也向夏中军董事长表达深深的问候和敬意,大家都在关注辽源东辽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的审判进展情况,记者们将会追踪纪实报道。(李永胜 / 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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