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郑素娥,我实名举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蒋同宝在审判我与涟水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详细内容如下:
2010年12月15日,我与朋友总计出资5000万元(我出资3000万元,朋友出资2000万元)共同竞买涟水国土局涟挂牌拍卖的“2010-42号地块”。竞买成功后,涟水县国土资源局居然与我毫无关联的江苏省和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我得知此情况后,立即派人与涟水县国土局联系,并请求涟水县国土局撤销合同或者退还我3000万元保证金,涟水县国土局对我的要求予以拒绝,并书面告知我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另,这个地块至今拆迁未到位。
无奈之下,我向涟水县人民法院起诉。2018年2月6日,涟水县法院判决(【2016】苏0826民初6489号),该判决判定国土局与和聚公司于2011年3月29日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无效,涟水国土局应我3000万元竞拍保证金及支付利息。
涟水县法院判决(【2016】苏0826民初6489号)判决书内容
江苏省和聚房地产公司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二审主审法官就是蒋同宝。关于蒋同宝违法违纪问题就从此刻开始,涉及问题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违规操作获得案件主审法官审判权。据有关人员透露,根据案件分配流程,所有案件主审法官分配都必须坚持随机原则,但经过蒋同宝人为操作,使得他成为本案的主审法官。这违背了法院案件随机分配原则。
二、蒋同宝违法向我方推荐律师:我在接到淮安市中院二审立案通知后,就委托我单位律师龚律师与蒋同宝咨询案件情况,蒋同宝在介绍完案件后,说为便于案件沟通,可以介绍当地律师给我们代理此案。龚律师随后给我汇报,我也认为既然是主审法官蒋同宝推荐,那么肯定对案件的审理会有很大帮助,为此我就同意了蒋同宝的建议。
不久,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周红律师主动打电话给我单位龚律师,并告知龚律师,她是蒋同宝法官介绍的律师,并暗示他,她和蒋同宝法官之间有“特殊关系”,案子交给她代理不会有问题。
三、蒋同宝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的女儿承揽业务。随着我方龚律师与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周红律师交往加深,我们知道周红律师所谓的“特殊关系”就是蒋同宝的女儿也在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工作,并担任周红律师助手,所以我才同意与周红律师签订代理费用高达七十万元人民币的代理合同(具体见附件)。试问,针对此案我本来就委派了我单位律师龚律师负责此案,而且还聘请了当地涟水县律师代理此案,如不是蒋同宝的暗示,我怎么可能会再花如此之高的代理费聘请周红律师代理,难道我是有钱没哪花吗?
四、违背法院纪律,擅自泄露案件秘密。二审开庭,我的律师龚律师和周红两个人一起参加庭审,在庭审期间,周红律师没有对案件进行有效的辩论,更没有做到70万代理的应有的价值。但,更让我意外的是,2018年10月18日,在审委会结束的当天下午,远在江西广丰的案件第三人也就是本案的利益攸关方罗秀坤的朋友就知道审委会的结果,罗秀坤对外大肆宣扬:“今天淮安市中院审委会已经结束,案子主审法官蒋同宝告诉我胜诉了”,这说明主审法官蒋同宝提前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透露给罗秀坤,这违背了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颁布的《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相关内容。其中“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是指违反规定泄露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行为。
五、违反正常审理程序。蒋同宝作为一名常年从事审判业务的法官,对此类案件所涉法律关系应该一看便知,怎么会有如此之复杂?在我方多次明确书面及口头告知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仍然多次组织调解,并多次远赴江西上饶组织我方调解,且与我方调解的对象不单单是当事人,还有案外人。除此之外,承办法官蒋同宝还多次向我方表示:“如判决,结果对你方是不利的。”在我方表示不同意调解的前提下,蒋同宝才对案件有了如此之大的反差。可见,真正复杂的不是案件法律关系,而是蒋同宝在案件中所涉人情关系更为复杂。
综上所述,可以清晰看到蒋同宝法官通过一步一步的渗透、主办、违法的过程:首先违规获得案件的主审法官的审判权,这是他非法获利的开始;其次违规向我们推荐律师,赚取高额的律师费,为自己的女儿谋取私利,这是根本;再次利用职权之便泄露国家机密,讨好利益攸关方罗秀坤;最后,违反正常审理程序,给我方施压,这是手段。这一连串的过程,都是经过蒋同宝精心设计,一步一步的将案件成为自己赚钱的工具。
钱,他是赚了;但,法制的公平,法制的正义和法制的权威在金钱的腐蚀下成为一坨“鸡屎”!反过来,我们呢?在蒋同宝法官的“袒护下”,我们错过了最佳答辩时机,我们失去了我聘请业务能力较强的律师机会,我们的合法权益被“合法”剥夺。
实际上一审法院(涟水法院)在审理此案判决前就三次请示了淮安市中院,经过中院指导意见后,涟水法院才下达了一审判决书。这种前后矛盾的判决结果其实就是蒋同宝将权力变现的过程,更是对法制亵渎的过程。
让我们悲哀的是:淮安市中院作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典范,多次被中央、省政法系统评为先进单位,原来也有“执法犯法者”,也有被金钱扭曲的一面,也有为金钱而舍弃职业道德的人。
哀莫大于心死,悲莫过于无声!
为了维护淮安市中级法院的权威、法制和尊严,我强烈要求上级单位严肃查处蒋同宝的违法行为,取消蒋同宝的对此案审判资格。
以上内容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我愿意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举报人:郑素娥
2018年10月29日
蒋同宝推荐的律师所与我方签订的合同1
蒋同宝推荐的律师所与我方签订的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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