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山西保德:703万补偿款何时偿还?》的稿子在媒体广泛传播,其主要内容是原山西豫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皖煤业)法人张保清实名反映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人民政府将煤矿征收703万元补偿拒绝支付,时隔4年后,保德县政府说该款被征税了。
政府拖欠企业补偿款现象并不罕见,罕见的是豫皖煤业“703万补偿款被征税”了!且,企业被征收4年后征税的。
这显然违背税收的法则!
税收有三个基本特点:强制性、无偿性和依法征税所具有的固定性。
这三个特点中,前两个——强制性、无偿性是征收过程中的特点;第三个依法征税所具有的固定性是合法征税的前提条件。
其中,固定性这个特点可以延展出来四个条件:前置性、法定性、可预测性和精准性。
也就是说,税收是经过国家权力机构提前设置、公示、告知、并且固定下来的单位或个人的法定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可以采取强制、无偿的方式。
这说明,税收是一种设置严谨、征收严格、执法严肃的行政管理过程。
因此,税收不是闹着玩的,不是什么东西都可装的“万能口袋”,这就是“只有乱收费,没有乱收税”的根源,这也是该文成为新闻热点的根源。
当然,国家为了扶持某地区、某行业的发展,也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地方企业发展和引导市场资源的合理流动。其中,豫皖煤业的兼并重组就是这个典型。
依据上述税收的基本法则、基本特点,可以知道:
第一、兼并和征税必须同步进行。在豫皖煤业被兼并重组的过程中,该征税的是要征税的,而且征税和兼并重组是同步进行,犹如我们在消费开发票的时候,发票上明确标注税率。而,保德县人民政府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保证不征税”,且是4年之后才说被征税,显然违背了税收的基本特点。同时,税法也明确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暨新政策只对以后法定事项产生效力,不能往前追究。
也就是说,既然征税,必须提前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征税的依据,同时,与被征税的行为同步进行。以前是月报税,现在是季报税,保德县税务局不知何时改成4年报后报税?
山西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山西政报》刊发该通知
第二、保德县人民政府将山西省人民政府的政令“视如粪土”。2009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山西省税务局为了顺利推进煤矿企业兼并整合的要求(晋政发〔2009〕10号),专门制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税服务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1号)。
该文件,是山西省人民政府针对当时煤矿安全严峻形势,为鼓励煤矿资源整合,经省地税局提出,经省政府研究批准的针对豫皖煤业这类企业在兼并重组的过程中而设立特殊税务优惠制度。其中对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做了明确的规定。
简单的说,就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为了顺利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对被兼并企业采取优惠的税务政策,保护被兼并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同时也算是对被兼并企业的优惠和补偿。
但是,到头来,保德县人民政府依然征税。且不论保德县税务局如何解释,这种做法,显然违背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山西省税局的初衷,这种 “雁过拔毛”、“兔死分羹” 的做法是“县官不如现管”的延续,显然是将山西省人民政府的政令“视如粪土”。
第三、保德县税务局所列举的税种不合法。就保德县税务局所提供得征税清单来看,涉及到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价格基金和企业所得税。
这几个税种是针对企业正常营业期间征收的,而不符合被兼并的企业征收的税种,例如: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企业不经营,谈不上营业税。同时,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作为营业税的附属税种,当营业税不存在,这三个税都自然而然的不存在。
很显然,煤矿主营业务是煤炭开采和销售,而营业税是针对煤矿企业的煤炭销售数额而征收税种。而煤矿的兼并重组不属于煤矿企业本身的营业范围,所以,以营业税的名义显然不合法,既然营业税不合法,那么附属的税种自然也就不合法。
至于价格基金更可笑了,所谓价格基金,是指企业产品的而价格调整基金(目前已经停止征收),征收范围主要是农副产品征收,其中对煤炭每吨征收范围在1—4元左右。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补偿款显然不属于价格基金的征收范围。
在保德县税务局所提供得税率清单上,唯一能够说得通也许只有企业所得税,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税服务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1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区别不同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支付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保德县税务局提供的收税明细
第四、税率和其结算的结果差异极大。退一万步说保德县税务局征税合理,使用的税种也是正确的,那么按照税率计算,应该就是应该是天衣无缝的,分毫无差的,而实际上却是错误百出,差异极大:
豫皖煤业的征收补偿款实际金额为9815.71万元,按照保德县税务局提供的征税明细来说:营业税9815.71×5%=490.755万元,而保德县税务局给予的明细却是425.7455万元,这两项数字相差65,04万元。城建、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价格基金四项相差6.17万元。累计差额为71.21万元。
雷人吧!
但,更雷人的是企业所得税,按照保德县税务局提供的征税明细,企业所得税为25%,那么,9815.71×25%=2453.92万元。而他们计算出来的是245.39万元,其中的差距是10倍之多。
要知道,如果按照保德县税务局所提供得税率征收,仅此企业所得税一项就是2453.92万元,其他加起来合计为3435.4985万元。
但,保德县税务局总计扣税为703万!两者相差2732.4985万元!
如此巨大的差异,难道是计算器错了?难带计算器是“临时工”?
看到保德县税务局提供的如此 “错综复杂”的税率和差异,您的大牙笑掉了吗?!
这就是一个专业税务部门——保德县税务局提供的资料!
连最基本的自圆其说都达不到!
为什么?
很简单,保德县人民政府扣留的703万并不是按照税率计算出来的,当然,用税率是抹不平的!
通过上述四点,可以明确看出,保德县人民政府以及税务局将“703万补偿款抵税”显然是违法的。而且违背的是税收的基本法则、基本特征,更违背“计算器错误”的常识!
这不是 “失误”,是违法!
那么,保德县税务局为何还会这样做呢?
无外乎两种:一种是上级需要他们来担责任,找借口,抹平这件事;其次是作为提高税收的一种方式,有钱可赚。
但,税收必须以法制为前提,其中固定性就是税务法制性的重要特征,强制性和无偿性是税务在执行过程中的特征,强制性和无偿性是建立在固定性的基础上的特征;而现实生活在,很多人都把强制性和无偿性作为税收的主要特点,而忽略了固定性这个前置性条件。
没有固定性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征税,和抢劫有何区别?所以,税收和抢劫的最根本的区别就是有没有建立在法制性和固定的基础之上。
说了这么多,无非是想通过层层扒皮的方式展现保德县税务局如何执法犯法的。
绕开浮云,其实问题很简单:本来合同约定豫皖煤业与山西煤运集团双方直接交易,彼此相互控制,各自担责,这样既快捷又方便。但,保德县人民政府偏偏要参与其中——由他们中转交易,这样无疑增强“兼并重组”的难度。这其实就是为保德县人民政府拒绝全额付款做铺垫。后来,由于涉及近30家企业的3个多亿尾款,面积太宽,金额太大,难以顺利吃下,所以就挂靠在“强制、无偿”税收之下——因为“强制、无偿”的税收制度可以让所有企业闭嘴,但,他们却忽略了一点:“强制、无偿”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固定”的法制基础上的。
“破事”一般“油水厚”,保德县人民政府“第三者插足”其根本就是 “揩油”,就是“雁过拔毛”、“兔死分羹”!
所以,703万征收补偿款被抵税,无论是出发点、过程、计算方式以及结果,都是错误和违法!
保德县税务局,你们又该如何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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