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四川振国置业有限公司遭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成.都.中.院)的不.公.判.决,向相关领导做如下呈述,希望各级领.导为我作主,让我公司重生朝气向国家和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多年来民营企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征程中,功不可没!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并出台相关举措,解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中遇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积极营造良好的司法保护环境。
然而,作为民营房产开发企业的四川振国置业有限公司,在依法开发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东风街的呈龙国际商住楼项目与工程施工方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发生的诉讼中,却遭遇了地方.法.院.显失公平、任性裁.判、枉.法.裁.判,让一个当初极具发展活力的民营实体房产企业陷入了如今进退两难、面临倒闭的危险境地。面对如此裁判,作为四川振国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杨振国以及全体改制企业公司员工,已完全没有了当初投身物业建设、投身市场经济建设的初心和热情,对企业前途已是心灰意泠……
施工方以强欺弱 强迫发包方签订陷阱协议
2010年,作为民营房产开发企业的四川振国置业有限公司(发包方),在依法开发新都区石板滩镇东风街【呈龙国际】商住楼,在国家全面开启法治建设、依法治国的征程中,做梦都不会想到,该民生工程会遭遇到社会上染有黑.恶.势.力的流氓企业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方)的胡搅蛮缠,施工方在向发包方交纳了800万元保证金、签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在施工过程中多次编造虚假产值、编造各种不合理、不合规、更不合法的理由和借口,向发包方索要巨额工程款,胁迫发包方按其编制的虚假产值报告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如果发包方没有满足他们的要求,就以停工等手段胁迫发包方就范,精心设计采用恶.势.力公司化的一贯做法通过软暴力手段胁迫发包方签订非真实意愿的补充协议,并胁迫发包方按其编造的虚假产值确定拖欠工程款的债权、增加施工范围、调整工程价款等,施工过程中对发包方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进行侮辱、谩骂、威胁和殴打,专横跋扈,强立债权;为赚取更多的不义之财,施工方还在施工过程中,私自改变规划设计,伪造监理签字、不按图纸设计施工、偷工减料,还多次威逼设计人员变更设计,故意制造事端驱离发包方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及第三方监理公司人员,对监理人员下发的返工、停工通知置之不理;为掩盖其不按图施工导致质量不合格的客观事实,施工方以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为由随意停工,暴力阻止该工程的继续开工建设,并长期霸占呈龙国际商住楼项目施工工地,导致该项目长期处于“烂尾状态”;施工方的种种恶.劣.行.径,导致了该工程不能正常进行施工、不能按期交房及出售、发包方无法及时回笼资金的严重后果和经济损失。施工方的种种险恶用心,足以显示出了其恶意侵吞该民生工程项目之目的,是软暴力、恶势力公司化的一贯表现手段。
施工方恶意虚假诉讼 发包方遭遇枉.法.裁.判
为敛取发包方更多的钱财, 2012年12月,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方)以恶意诉讼为手段,以四川振国置业有限公司(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等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发包方支付6 823 9940元工程款、并支付500万元工程索赔款等其他款项,企图利用虚假、恶意诉讼为手段,向发包方索要巨额财产。而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该法.院主审法官听信一面之词,在没有充分调查案情缘由、没有充分取证、分析的情形之下,利用手中职权,以本院名义做出了一份极具“科学、巧妙、艺术性”的民事判决书,也正是因为这份判决,把一个依法成立、合法经营、规范运行的民营房产实体企业无情地推入了万丈深渊。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严重偏离了我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司法精神,做出了完全站在了施工方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一方立场的判决【(2013)成民初字第198号】,对发包方四川振国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以下证据和质疑完全不予采信:
(1)法院对于审理建筑工程纠纷所涉及的招投标法、建筑法以及建筑工程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只字不提,建筑工程纠纷涉及到标前协议,明显违反了国家招投标法强制性规定的多合同、协议无效,以及非真实意愿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无效,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法院首先就应该对合同的有效性问题进行审查,但法院不审查、不分析,发包方还明确提供了关于合同有效性问题情况一样的最高院同事实案例[最高院2011民终字62号],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明显多合同(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单单就只作出了补充协议有效的判决。
(2)对呈龙国际商住楼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资才9084多万元的项目,现场实际施工(包括没按图施工质量不合格项目)形象进度不到60%,建筑工程纠纷对违反国家招投标法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按折价补偿原则支付、合同有效涉及到黑白合同按备案合同执行,但法院不按真实意愿的标前合同(按照定额计算的造价鉴定才6700多万元),也不按备案合同(按照定额计算的造价鉴定6300多万元)作为结算依据,缺按照明显严重显失公平的、还没实际实施(原合同内容都没履行完、增加的施工范围一点都还没开始施工)的补充协议造价鉴定9329万元作为结算依据进行判决,在已经支付工程款5000多万元的情况下判决为还拖欠工程款4364万元。
(3)涉案工程为一未完工程并且有多证据(法院委托的造价单位出具的鉴定说明、庭审记录、监理报告及说明、现状事实录像、建设局现场调查、国家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中心的质量鉴定报告、设计单位说明等)明显证明的、客观事实存在的施工单位没按图施工存在很多质量不合格的项目,不具备支付条件却被判决为具备支付条件,一个都没按约定施工的、客观事实存在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项目缺被判决为建设单位举证不力具备支付条件,这不是强买强卖又是什么?
(4)对是否拖欠工程款不分析、不审查,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对工程质量合格部分已经多支付了工程款,但法院却对提供的合法造价机构出具的造价分析不审查分析而直接判定为拖欠工程款
(5)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虚假资料建设单位请求鉴定置之不理
对于发包方提出的上述证据、依据和质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但不予采信,而且还盲目的做出了:1、发包方向施工方支付拖欠工程款43 640 431.06元及利息、2、发包方向施工方支付工程索赔款5 000 000元等违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的枉.法.判.决。对此枉.法.判.决,发包方四川振国置业有限公司据理力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提出上诉【案号2016川民终1145号】、申请再审【2017最高法民申4752号】、抗诉、上访【2018川高法巡访1339号】、质量不合格反诉【2017川01民初1228号】等诉讼活动进行维权,而面对具有社会背景和司.法“圈子优势”的施工方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院虽然明知有错但得到的结果不是本院不能改判本院结果就是已经被上级法院驳回不好改判、不服你上诉就是了等多种说法,让发包方处于恶性诉讼漩涡,以达到通过时间拖跨企业、冤案变铁案恶意侵吞项目的目的,发包方四川振国置业有限公司所做出的一切努力,似乎毫无“拨云重见天日”之力。
发包方渴求司法公正 以事实重做新判
早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专门成立了“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小组”,并下发了关于依法甄别和纠正涉产权错.案.冤.案的工作方案等文件,全面展开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前不久在京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更是进一步为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经营、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已根据民营企业座谈会的精神指导,要求全国各地法.院不断加大涉及民营企业、企业家的错案、冤案的甄别和纠正工作力度,截至目前,已经有很多地.方.人.民.法.院经过甄别纠正后,对一些冤假错案重新作出了改判和宣告的案例。身陷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精心设计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漩涡中的四川振国置业有限公司,在绝望中依然深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精神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最高境界,唯有渴求得到司法公正的改判纠正,别无其他奢求!
四川振国置业有限公司愿和有相同遭遇不公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共同期待公平、正义的裁决早日到来!
杨振国,男,汉族、中国大陆公民,
身份证号:510103195710230677,
现四川振国置业有限公司法人,
手机号码:13108397777
日期:2019年2月2日
来源:https://kuaibao.qq.com/s/20190202A1097V00?refer=kb_sec_share&share_se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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