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蚌埠市“地下组织部长”王小飞:能奈我何?
人大代表在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是由经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先进性。宪法明确规定人大代表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等等义务,然而,蚌埠市人大代表“优秀企业家王小飞”的行为不仅严重的违法了相关法律,也玷污了“人民代表”这四个字厚重的含义。
近日,被负面新闻缠身的蚌埠市需要一次刮骨疗伤,起因只是因为“一个王小飞事件”——新闻媒体就蚌埠市人大代表王小飞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连云港公安立案侦查,由于蚌埠市人大常委会不予许可的原因,警方无法对王小飞采取强制措施的事件进展情况进行了实地跟踪报道。该事件涉案人员王小飞系安徽省蚌埠市人大代表——就是因为有这一层“代表光环”,致使该案件持续搁置,毫无进展。众所周知,面对蚌埠市人大常委会的“不许可”的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之相关规定,将不能对王小飞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据相关新闻报道,王小飞利用其掌控的三家公司销售给宝通公司假冒伪劣产品,给宝通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连云港公安以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对王小飞予以刑事立案,很明显,王小飞已经涉嫌犯罪,警方也依法提请了申请,由于当地人大未予许可而令王小飞至今还逍遥法外,在社会上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直接危及人大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多家新闻媒体针对“蚌埠王小飞事件”做了详细报道,但是令公众失望的是,蚌埠市人大常委会至今仍未作出许可决定,一味地拖延搁置,不难让人心酸心寒愤怒无奈,更让人深思不已,让人忍不住问一句:人大代表这是怎么了?“人民代表”是不是就成了违法犯罪的保护伞,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代表们通过大会代表人民治理国家,本应是维护人民利益的代表却成了违法乱纪、损害人民利益的代表;本应是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代表却成了无视法律、践踏法律的代表;本应是为了保障其职务的履行而规定的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却成了人大代表胡作非为的“保护伞”,成就了一个个诸如王小飞这类垃圾人物成为特权人物。
据王小飞在职员工邓某所提交的相关资料显示,王小飞在蚌埠市有一个比较霸气的“外号”——地下组织部部长。令媒体疑惑地是,王小飞是如何“荣任”人大代表的,据邓某说,王小飞近些年来,企业的经营状况并不好,由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多次告上法庭,由于拖欠工人工资、PS造假与国家领导人合影被员工曝光到论坛(链接:http://www.nihaoanhui.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97457),这样的一名“人大代表”真是让人百思不得其解,关键之处,绝不在于他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而在于他上头有“优质”的“保护伞”,所以才敢叫“地下组织部部长”,构筑自己的“保护伞”,以免烈日曝晒和暴雨淋头,而可以在伞下横行霸道为所欲为,但能够把“保护伞”彻底“家庭化”,使这把“伞”真正“游动”起来,如影随形,走到家里撑到家里,跑到外边跟到外边,不像一个亭子死矗在那里,则是王小飞的杰作。也正是因为有如此色彩斑斓、牢靠得很、十分好用、受用、耐用的“钢质骨架”为其撑伞,王小飞才敢这么肆无忌惮的犯罪,才敢这么为所欲为的犯法。
据悉,王小飞身后的这顶“保护伞”已经在为其充当消防员“灭火”了,正如王小飞自己所说:“我不能出事,也不会出事,因为有更多的人怕我出事”,顾名思义,王小飞面对社会及媒体的压力对他来说,根本就不算什么,他有绝对的把握、绝对的“力量”、绝对的信心来面对所有的舆论压力,因为他是“地下组织部部长”!面对王小飞的“权利后台”,记者对在职员工邓某做了详细了解,邓某说每次在王小飞出现“危机”时,都会被“白某”(化名)从中解救出来,面对这一次的违法事件,“白某”又一次的为其鼎力相助,这也证实了为什么人大迟迟不予许可的重要原因,不难理解,王小飞与白某的关系不容置疑,关于“白某”的相关材料暂不公示,媒体会一并递交给相关部门,具体事宜还在调查之中。
我们再返回来,直面现实——人大不予许可的理由是根据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保护民营企业家)来否决警方的请求,其实并没有法律依据,(总书记讲话精神——所有对民营企业家的保护都是建立在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它的核心是依法保障企业健康发展,而绝不能够突破法律的底线去纵容甚至去包庇企业家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时候都要严格依法,不能搞“法外开恩”“宽大无边”。对民营企业家来说,也要讲正气、走正道,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蚌埠市人大针对该依据作为不予许可的理由显属不当决定,与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更是背道而驰。
法律赋予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是为了保证人大代表不受司法和行政干预,独立履行代表职能,绝非意味着人大代表就可以超脱于法律之外。地方人大常委会理应严格区分人大代表正常履职与个人犯罪行为的界限,依法中止或取消其人大代表资格及其豁免权。若听任人大代表“特别保护权”泛化,不仅有可能纵容犯罪、违反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会动摇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不符合依法治国的理念。我们尊重《代表法》对人民代表在履职期间的人身呵护,但我们更要要求当代表存在违法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不能以人大代表的特殊保护权为由妨碍司法公正,使代表身份成为部分代表违法乱纪的“保护伞”,且莫让这部分人大代表用特别保护制度钻了法律的空子。文/卜锦名
媒体会持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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