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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师王玮华: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利益你都了解吗?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07-29 12:33  浏览次数:

    导读: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通常被用来集中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保险金额,别名:保额,Insured Amount

    王玮华: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估价和确定直接影响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是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是不足额保险,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是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恶意超额保险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价值,别名:保险价额,Insured Value

    王玮华: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是确定保险金额和确定损失赔偿的计算基础。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定值保险;一种是不定值保险。保险价值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记载。合同当事人通常都根据保险财产在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估定其保险价值,有些不能以市场价格估定的,就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其价值。事先约定保险价值的合同为定值保险合同,采用这种保险合同的保险,是定值保险。

    保险利益,别名:Insurable Interest

    王玮华: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原则。简单来说,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构成的要件: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2、可保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3、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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