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邹韧
关于作品登记,现在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越来越多著作权人在作品完成后会立即到当地版权管理部门进行作品登记,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著作权纠纷留下维权的初始证据。
然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案件,原被告对涉案作品都有作品登记证书,这就是被称为中国征信业第一案的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诉青岛律盾征信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金信企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5年1月19日,一审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征信标志,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等10万元。判决后二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该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绿盾北京公司的版权登记证书和“11315企业征信”标志。
被告曾经是原告的代理商
2013年3月1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我国征信业的未来将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绿盾北京公司历经10年自主研发的9项创新成果,填补了国内征信行业的空白,成功创建了“覆盖全国、跨行业、标准统一”的大数据社会征信平台——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如今,绿盾北京公司已有6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获得登记证书、15项作品著作权获得登记证书,还获得了“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谈到本文开头这起案件,原告绿盾北京公司董事长王端军告诉《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他们打这场官司纯属不得已而为之。由于绿盾北京公司采用的是“中央数据库+业务代理”的联合征信市场机制,因此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在全国有多家代理服务机构。而此案的被告青岛公司、金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某某,就是绿盾北京公司的一名代理商。2013年6月30日,代某某与绿盾北京公司签约后,获得了在山东青岛市的代理权,在总公司的帮助下,于2013年7月4日注册成立了青岛绿盾征信有限公司。经过总公司两次培训,前期业务很快取得了不错的进展。
本以为青岛公司会和其他地区的代理商一样与总公司有着很好的合作关系,但让绿盾北京公司没想到的是,在拿到代理权后,代某某先是拖欠代理费,随后又通过青岛部分媒体夸大宣传,并通过从总公司学到的商业模式、部分经验和一些数据,仿冒11315企业征信标志和征信数据系统,先后注册了多个域名,并开设网站,开始以11315的名义在全国进行招商,还在香港注册了“11315中国企事业信用管理中心”。“2013年11月8日,在签订代理合同4个月后,代某某先后在青岛多家报刊和网络媒体刊播他才是推动中国企业征信建设的先行者等类似文章和视频。由于我们在代理招商过程中,专门设置了严格的进入和退出机制,鉴于代某某严重违背合同和侵权行为,按约定我们只能把他从代理商中开除。”王端军对记者说。
多地代理机构莫名被举报
为了不让更多人产生误会,绿盾北京公司通过官网发布了一篇澄清事实的文章。王端军告诉记者,他们本想通过此举阻止仿冒和侵权,谁知代某某又在网上发了数百篇歪曲事实、诽谤绿盾北京公司和王端军的文章,这样双方才开始了没完没了的网上“战争”。不过后来法院终审判决对这一环节给予了定性:ww.11315.tv网站中的两篇文章使绿盾北京公司的商业信誉受到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除此之外,一件令绿盾北京公司更加意外的事情发生了。“2014年7月,很多地方的文化执法部门都接到了代某某的虚假举报,称绿盾北京公司和各地代理服务机构侵犯了他的知识产权,要求文化执法部门予以查封。虽然绝大部分执法部门在仔细研究其举报材料后都没有采信,但山东济宁某区文化局因为代某某出示了作品登记证书,所以还是查封了我们在当地的代理服务机构。”王端军说。
原来在2014年7月2日,代某某以青岛绿盾征信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国家版权局就“绿盾征信”名称进行了作品登记,称该作品完成时间为2013年7月5日,首次发表为2013年7月5日。而2014年7月4日,代某某又对“11315绿盾标志”以美术作品进行了作品登记,称其在2013年7月6日设计完成。“可这个时间是代某某与绿盾北京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第六天。我就此事去了山东好几次向执法部门解释,但因为代某某有作品登记证书,所以都是无功而返。”绿盾北京公司的代理律师朱立新对记者说。
针对这一状况,在2014年7月29日,绿盾北京公司对“11315企业征信绿盾”标志等4幅美术作品进行了作品登记,载明完成时间为2009年6月1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3年6月1日。同时,他们决定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告吹响维权集结号
2014年8月1日,绿盾北京公司为了证明自己是“11315企业征信绿盾”标志等4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一纸诉状将以代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青岛律盾征信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金信企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31880元。
在庭审中,被告青岛公司辩称,该公司所使用的涉案标志是经过国家版权局登记的,与绿盾北京公司的美术作品无关;该公司获得“11315企业征信绿盾”标志作品著作权登记时间早于原告主张的登记时间,且原告提交的涉案作品与该公司登记的作品不同;至于该公司的宣传,有事实依据,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被告金信公司则辩称,该公司未使用过涉案美术作品,未在任何市场对外经营;该公司与青岛公司为关联企业,但是独立法人,不存在侵权行为。
2015年1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停止使用中国征信标志以及3个企业征信标志,删除www.113115.tv网站中涉案文章,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等10万元。
法院认为,虽然青岛公司就近似的企业征信标志获得国家版权局作品登记的时间早于绿盾公司相关作品登记时间,但是绿盾北京公司通过2014年2月18日的《金融时报》、2014年3月12日的《中国工业报》发文介绍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时就刊载有该标志,而青岛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获得作品登记之前创作或使用该标志的事实。而绿盾北京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记载该公司创作并发表相关标志时,青岛公司实际尚未成立,因此法院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原则认定,绿盾北京公司为中国征信标志与企业征信标志的著作权人,对此享有著作权。故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通过青岛公司经营的网站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中国征信标志、企业征信标志并使用实质性相似的标志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金信公司虽未直接经营网站,但该网站公告内容、企业简介等表述内容已明确表明金信公司同样使用了涉案作品的事实,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5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至此,曾经引爆网络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国征信行业第一案,就此尘埃落定,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获得了最终的胜利。
■记者手记
这起案件的焦点是原被告对涉案标志都进行了作品登记。当记者采访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端军时,向他了解了涉案标志在2009年6月1日完成后,公司为什么当时没有及时进行作品登记。他坦诚地告诉记者,绿盾北京公司是从2002年起步的,当时对法律政策了解还不够,市场也不成熟,11315征信系统建设先后经历了5次改版优化,大约投入了7000多万元。“记得最难的时候,我连员工的工资都发不出来,就把自己的房子给抵押了。当时公司是能省就省,能不花钱就不花钱。”王端军回忆说,他们认为著作权是私权,《著作权法》又规定自作品诞生之日起著作权就归创作者所有。因此,王端军也就没急着进行作品登记。
没想到,2013年3月1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行业开始突飞猛进地发展。而经过10多年的努力,绿盾北京公司54个部门积累的对企业的监管信息和其他行业、媒体对企业的评价信息已达数亿条,这庞大的数据开始大有作为。企业逐渐开始赢利,而一些别有用心之人也投来了觊觎的目光。没想到的是会有人抢先一步仿冒自己的作品进行登记,让他们非常被动。王端军说,如果不是之前公司在媒体上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并刊登了标志,这次的官司难度就真的大了。
通过此案,他希望更多的权利人能明白,根据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作品自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作品登记虽是初始证据,登记自愿,但如果不及时登记,依然会给权利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征信业是一项充满正能量带有公益色彩的行业,是维护国家经济发展秩序的基础性工程。作为征信机构,要评价其他企业的信息,自己首先就要讲诚信,征信机构的发展必须坚持自主创新。然而,中国的征信事业刚刚起步,行业内的侵权仿冒行为已经非常严重,这不仅会制约行业的发展,还会影响整个社会对征信行业的信任。
来源:http://data.chinaxwcb.com/epaper2015/epaper/d6056/d6b/201507/58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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