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化解“养儿不防老”
【案例】
老张膝下有三女一子,老张偏爱小儿子,早就盘算着把自己唯一的一套房子留给小儿子,以后老了就由儿子养老送终。于是,老张将自己仅有的一套房子过户给了小儿子,并口头约定由小儿子承担主要的赡养责任,其到小儿子家里居住。结果,过户前后小儿子和儿媳妇态度迥然不同,儿子儿媳不仅不赡养老人,还把他赶出了房子,而其他三女因老张偏心将房产过户给儿子也心怀怨恨,不愿赡养老张,结果老张人财两空。
【爱传承律师支招】
老张如果没有提前过户房产而采用法律武器立下遗嘱,根据儿女的孝顺情况确定房子的归属,那么儿女的态度可能就会大不相同。遗嘱既能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促进家庭的和谐稳定。
爱传承专业律师提示:第一,立下遗嘱后一定要注意遗嘱的保密性,最好不要过早让子女知道遗嘱内容;第二,遗嘱最好选择专业的遗嘱订立机构,以确保法律效力,且保密性强。三、遗嘱可以随时变更,立下遗嘱后,老人可以随时根据自己心愿和子女的表现情况变更遗嘱,掌握主动权。
遗赠扶养协议:“养儿不防老”又何妨
【案例】
徐奶奶今年70多岁,因其小儿子想独占她的房屋,就长期和其媳妇住在徐奶奶的房子里,实际上小儿子另有一套住房。由于小儿子和儿媳不能很好的照顾徐奶奶,所以她就住进了附近一家敬老院里。小王是徐奶奶的侄女,见其可怜就将其接到自家照顾起居,于是徐奶奶就与其侄女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将该房屋在其百年之后遗赠给小王,小王最后在送徐奶奶走了之后将其妥善安葬。
【爱传承律师支招】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如果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老人“养儿防老”的愿望无法实现。此时,老人可以与愿意对其生活进行照顾的扶养人甚至是敬老院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老人百年之后将该房产产权遗赠予抚养人,该抚养人履行了上述义务后,就有权依照该协议主张权利。当然,如果该扶养人或敬老院不对老人进行扶养照顾,老人可以随时解除该遗赠抚养协议。
“i嘱托——万名老人免费遗嘱订立行动”持续进行
目前,由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主办的“i嘱托——万名老人免费遗嘱订立行动”仍在持续进行。随时接受预约报名,预约报名分为到店预约和电话预约两种方式,到店预约的同时还可享有专业的律师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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