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2016年10月8日电 /美通社/ -- 在一个无先例可循的重要案例中,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Third Circuit)于10月5日作出裁决 -- 如果企业通过进口未能适当标明外国原产地的商品来故意逃避关税,那么举报人可以依据美国《反虚假申报法》(False Claims Act)来起诉这家企业。这一裁决应该会帮助预防将外国进口商品伪装成美国本土生产商品来进行欺诈性营销和销售。代表举报人在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进行上述案件诉讼的律师之一乔纳森-泰科(Jonathan Tycko)表示:“昨天的裁决不仅是我们客户的胜利,也是美国产业、美国消费者和美国纳税人的胜利。标明原产地的要求可以帮助保护美国制造商及其员工,以及更倾向于购买在美国生产的商品的美国消费者。此案追缴款项的大部分都将上缴美国国库,并将用于全体纳税人。”
美国法律要求进口商品必须标明原产地,这样客户和消费者就能知道商品是在何处生产。如果企业进口违反这一要求的外国产商品,那么这家企业就应该向美国政府缴纳“标识税”,这样的附加税额相当于商品价值的10%。
本案中的被告Victaulic Company(唯特利公司)主要制造和销售钢铁管件(主要在商业和工业背景下使用、支持连接较长管道的设备)。唯特利最初是宾夕法尼亚钢铁工业中的重要企业,在美国设有多家制造工厂。不过,近年来,唯特利关闭/大幅度缩减了美国制造业务部门,解雇了大量美国工人,并在中国、墨西哥和波兰开设了海外新厂。
针对唯特利的诉讼根据《反虚假申报法》展开。根据这一法律,知道对政府机构/政府项目进行欺诈的普通公民可以通过代表政府起诉来进行举报,这是一种名为“告发人”诉讼("qui tam" lawsuit)的诉讼。成功进行“告发”的举报人可以获得重大奖励,即政府追缴款项的15%至30%。
昨天发布的裁决意见主要是处理原先任何美国上诉法院都没有处理过的一个问题,即一家违反原产地标识要求且未能支付标识税的企业,能否依据当前版本的《反虚假申报法》进行起诉。最初审理此案的下级法院驳回了起诉,并论证说,在某种程度上,即便唯特利涉及所谓的不当行为,那也不能根据《反虚假申报法》来裁定它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在昨天的裁决中,上诉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认为“可以因为逃避标识税来承担”遵守《反虚假申报法》的责任。
海关欺诈是美国的一个“老问题”。负责海关执法的美国政府机构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Customs and Border Patrol)只检查1%至2%进出美国港口的货物,而且这些检查主要关注安全和执法方面的问题,而非原产地标识。在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审理起诉唯特利一案中代表举报人的另一位律师安娜-哈克(Anna Haac)表示:“这让不法进口商有可能逃避关税。由于《反虚假申报法》能处理三倍损害赔偿和法定处罚问题,这部法律能够提供深挖海关欺诈问题的强大执法机制。”哈克女士进一步解释说:“进口商遵守原产地标识要求对确保关税制度发挥作用至关重要,这是因为它能让检查者和竞争者监督贸易流通情况,并确认是否遵守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及一般关税要求。此外,许多管理条例和政府合同也要求获得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使用在美国生产的零部件。当进口商品没有适当地标明原产地的时候,这些要求很容易就会在不加以检查的情况下予以回避。”
美国政府近来对继续追究海关欺诈案件的“兴趣”有所提升,美国司法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专门就起诉唯特利一案提供了一份“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概要文件,支持举报人在能否根据《反虚假申报法》追缴标识税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在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这一案件中,“告发人”(《反虚假申报法》中关于进行“告发”的举报人的技术术语)是Customs Fraud Investigations, LLC,该机构由两位深知管业情况的人士组成。“告发人”的代理律师则是Tycko & Zavareei LLP的乔纳森-泰科和安娜-哈克,以及Manko, Gold, Katcher & Fox LLP的苏珊娜-艾琳-席勒(Suzanne Ilene Schiller)。
泰科先生表示:“我们希望了解违反原产地标识要求情况的其他人士能够站出来,帮助我们继续进行这场斗争。强有力地执行美国海关法对美国工人、美国消费者和美国纳税人有利。这也对绝大多数依法行事的美国进口商有利。我国贸易法和贸易协定的完整性有赖于有效的海关执法。”
尽管昨天由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作出的裁决并不能判定告发人的指控得以证实,但是无论该案最终结果如何,这一裁决都创造了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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