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5日从泗阳县当地获悉,反映人:黄建国,男1967年3月生,身份证号:350825XXXXXXXX0630,原泗阳县森建木业法定代表人。就泗阳县委,政法委指使公安机关通过非法对反映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方式插手等行为进行反映。
事件起因及背景
2002年泗阳县成立县东开发区时,在县委书记薛永干、县人大副主任王民,乡党委书记薛伟招商引资下,泗阳县森建木业成为当年第一个进园区、第一个建设、第一个投产的企业,为泗阳县东开发区招商引资起到了一个良好的示范作用,在当年为泗阳县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2004年公司又投资建设了三顺轻钢结构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及金额通过县政府项目办验收。为此,公司先后投入了3000多万元,成立了注册资本3000万元,土地一百亩、厂房18000多平方米,拥有180名职工的泗阳县集团化龙头企业。为泗阳县地方经济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黄建国先生为此还获得了“全国首届创业之星”,“省、市首届创业之星”“杰出农民”等荣誉称号。
违规下令收购公司投资付诸东流
然至2006年,由于园区进驻企业增加、地价上涨,时任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郑干先(现任宿迁市水利局局长)为将厂房、土地强行转让给浙江某企业,从中获得利益,先后两次让人撬门行窃,并组织人员对黄建国先生进行跟踪威胁,采取一系列非法措施强行将黄建国先生评估价值为2200万元拥有两证的土地和房屋以480万元收购,强行占为己有,并转让,致使黄建国先生投资全部付诸东流,大量员工下岗失业。
受害人遭非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在之后数年里,黄建国先生及森建木业员工为了维权四处奔波。因此,泗阳县坐如针毡,视黄建国先生为眼中钉,肉中刺。2016年7月,黄建国先生前往北京谈业务,下榻北京首都大酒店。泗阳县县委书记徐勤忠、政法委书记钱向辉指示泗阳县公安局副局长卢丰前往北京将黄建国先生异地抓捕并押回泗阳县。泗阳县公安局以涉嫌网络寻衅滋事罪,涉嫌骗取贷款罪连续拘传黄建国先生48小时。拘传过程中,黄建国先生被公安机关告知所涉案件系关于原泗阳县森建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建木业”)向中国银行贷款事宜。2016年7月13日,公安机关以森建木业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对黄建国先生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贷款程序合理合法却被认为违法
森建木业向中国银行贷款系正常的经营活动,森建木业在贷款时正常经营且有厂房、土地、设备等固定资产。在贷款时,也提供不动产作抵押并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中国银行也领取了他项权证,森建木业是具有履行双方贷款合同能力的。森建木业不存在违法骗取贷款的目的,也不存在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的情况,一切程序合理合法,但公安机关却以涉嫌骗取贷款为由,强行据传黄建国先生48小时。
泗阳县委、政法委非法阻拦检察院进行监督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黄建国先生被采取非法强制措施后,便依照法律规定于2016年7月底向检察机关书面申请对泗阳县公安局的刑事立案进行立案监督,泗阳县检察院亦收到黄建国先生立案监督的材料。但在泗阳县委、政法委指示下,泗阳县公安局拒不将案件卷宗移交检察院,意欲使检察院无法行使监督职能。
律师观点执行过程中7大行为涉嫌违法
1、评估程序违法,结论显失公正,评估过程争议大,又随意出具补充报告,不够客观。
2、成交款过低,没有遵照法律设置保留价。本案仅经过了一次拍卖,成交价格远远低估于评估价
3、执行拍卖的买受人宿迁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不具备买受人资格。根据泗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07年11月25日出具给宿迁中院的《答复》,载明“该土地仅限于接纳以下行业:电子,电光源,机械加工”。而东方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内根本没有上述经营资质。
4、泗阳县财政局于2007年12月7日出具的《强制扣还借款申请书》,无法律依据,所涉款项未经法院判决,不能直接划扣。
5、泗阳县县政府于2007年12月5日《关于提请扣缴泗阳森建木业有限公司、泗阳三顺轻钢结构有限公司欠缴土地规费的报告》也欠缺法律依据,该款即使存在也不应当从执行款中直接扣除。
6、泗阳县地方税务局于2007年12月5日《关于申请协助征收欠缴税款的函》违反法律规定,税款不优先于设有抵押的债权,本案中被执行人财产于2006年就已经抵押给本案申请人建设银行,故无权从拍卖款中直接划扣。
7、《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异地执行拘留和逮捕)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泗阳县公安机关异地抓捕黄建国先生流程是否合法?强制拘传黄建国先生48小时已超法律规定时限,涉嫌违法。
在需要招商引资的时候,就对想要招商进来的企业笑脸相迎。而企业为当地经济作出巨大贡献,却为了不法获利,过河拆桥,大玩变脸术。泗阳县县政府的所作所为,让我们不寒而栗,这样的做法有失一级县政府的形象。
本案后续进展如何,记者将持续关注!
来源http://u.zp.china.com.cn/news-1369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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