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要帐难”已成为当今社会上的普遍现象,很多人都深陷讨债的旋涡当中。其中浙江双子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就深受其害,在4788.10万元巨款无法讨回的现实面前,浙江双子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束手无策,只有恳求省委省政府为他们主持公道,希望能早日追回属于他们的合法巨款。
3月23日,记者来到了湖州市供销合作社办公室见到了姜主任。姜主任称沈主任出差了来回要有几十公里的路,我先给他汇报一下。姜主任当即用办公室电话和沈财根通话。电话中记者问其担保是否合法?供销社是否可以为自由人担保?沈财根明确说明担保行为无效,当时我单位特意向浙江双子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冯律师提出不以湖州市供销社进行担保,而由其他企业进行担保。但冯律师坚决不同意。而我们考虑到当时光伏产业市场前景好,恒基光伏公司上市的可能性较大,因此,从自身下属全资公司作为股东在恒基光伏公司上市带来的利益考虑和响应市委、市政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精神出发,经党委会讨论决定,同意市供销社为此次股权提供了担保。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10年11月经湖州市供销合作社的积极介绍和推荐,并出面郑重担保,让浙江双子座投资有限公司(驻地杭州)出资4637.9万元,帮助浙江恒基光伏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争取两年内成为上市公司。于是浙江双子座公司和恒基光伏电力科技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无论何种原因,若浙江恒基光伏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成为上市公司,则只要浙江双子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浙江恒基光伏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要求,浙江恒基光伏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立即无条件受让(购买)浙江双子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恒基光伏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其价格为资金额加计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在此项合作协议中,湖州市供销合作社承担担保责任。
两年后,浙江恒基光伏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未能够如愿。按照协议,浙江恒基光伏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股权购买款(488.2万股X9.5元加银行同期利率)无条件归还给浙江双子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即可。可是此时浙江恒基光伏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双子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却玩起了失踪的游戏。于是浙江双子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恒基光伏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供销合作社担保投资才成了今天三角恋的局面。
浙江双子座实业投资公司此项出资完全是对湖州市政府隶属部门湖州市供销合作社的高度信任,结果却得来的是供销社伙同恒基公司讹诈和威胁。供销社主任沈xx采取威胁手段迫使浙江双子座投资有限公司签证不合法不合常理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公正。2013年3月9日,湖州市供销社沈xx发威胁信息给双子座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你私募投资我私下担保出事了,如果跟你协商不成,我做了最坏的拼命打算。因为我没有退路,你打官司我要渎职坐牢,反正要坐牢,那我先跟你拼命后坐牢一样。如果你退一步,我付你一些,你跟徐建荣胡新妹要一些,在近期协量解决了。说实话,钱对生命来说是次要的,今后你我都可以赚回来。请你给我一条路走。” 2013年3月27日15:17分,沈xx再次发威胁信息给双子座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你应该接电话,你我一起来商量解决恒基的事,我担保为你承担了损失,你应该感谢我才对,不要回避,不要让我没有路走,不然只有拼命。我当过兵,上过越南战场,不怕死了。希望商量解决问题。”
国务院于1999年1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问题》明确了县级以上供销社是服务性的事业单位,因此不能成担保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能否成为保证人问题的复函》(法研(1999)10号)也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不能成为保证人。
关于供销合作社所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国家早有明文规定供销社不能为担保人而湖州市供销社明知道担保无效,却以供销合作社法人身份为胡新妹个人担保4600万。是否构成欺诈?渎职?非法集资?其行为已导致集体资产流失。
湖州供销合作社讹诈威逼侵吞浙江双子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数额巨大欠款的事实清楚,湖州供销合作社违规担保及威胁签订合同更令人气愤不已。希望上级有关领导高度重视并责成有关主管部门秉公执法将这些不法之徒绳之以法,让浙江双子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早日追回4788.10万元巨款,以彰显浙江法律神威。
记者将关注此事件的进展继续跟踪报道 记者 非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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